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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讯!补贴标准定了!下月起实施!事关这些成都人

2023-06-12 21:22:12 来源:蓉城政事

兜牢民生底线

成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成都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资料图】

均有了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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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君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成都市民政局网站获悉,《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成都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方案》已正式印发。

点击查看此前报道↓

成都即将出台一批新政!事关“一老一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地灾防治→

救助对象类别

《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及认定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1、特困人员;

2、孤儿;

3、低保对象;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5、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6、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

保障方式和标准

在保障方式和标准方面,《实施办法》对资助参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普通门诊救助、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救助等保障政策进行细化。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定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75%。对参保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或成都市域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不予资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6%

特困人员、孤儿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按如下待遇标准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救助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按65%的比例救助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救助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救助

值得注意的是,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自然年度救助限额,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此外,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本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55%的比例倾斜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等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管理与服务

在管理与服务方面,《实施办法》对严格执行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推行基层首诊、落实转诊规定、巩固高效经办服务机制等进行了明确。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

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对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住院押金

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标准连续计算,执行成都市待遇政策。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巩固高效经办服务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提升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水平,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2

关于进一步完善

成都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成都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方案》的目标任务是,将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由一级、二级残疾人延伸至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中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同时,方案明确了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标准。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次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点击图片查看原文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补贴标准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2〕34号)、《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22〕53号)相关精神,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60周岁以下经济困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从2024年起至2025年:

一至四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年增加10元,到2025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达到120元,

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达到9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60周岁以下经济困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达到80元,

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达到70元;

后续标准将按民政部、民政厅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需求,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资金安排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精神,一级、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仍由省、市、区(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向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延伸后,新增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扣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市级财政根据经费总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区(市)县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市)县财政自行承担。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由民政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出当年专项补助资金结算建议方案和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方案。

按成都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资金对各区(市)县的补贴补助比例为:

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和蒲江县补助60%;

四川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补助30%;

成都高新区补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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