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综合 > > 正文

最新:她将起诉离婚! 世界聚焦

2023-05-30 00:34:32 来源:新快网

5月28日,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一女子在社交平台发文求助,称丈夫李某在喝醉后持刀砍死了自己的宠物狗柯基,并威胁如果她敢动的话也砍死她。该女子表示希望与李某离婚,但对方一家人并不同意。

5月29日,当事女子发表博文:我的事情已得到妥善处理,对方已经受到处理,谢谢大家的陪伴与支持。

记者从当事人王女士处获悉,李某被拘留12天、罚款300元。王女士说,婚一定要离,目前已经准备好了所有材料,准备起诉离婚。


【资料图】

5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当事女子王女士(化名)。王女士称,李某将其宠物狗皮皮砍死发生于4月30日晚上,事发前她和李某并没有任何矛盾,当晚喝了几瓶啤酒的李某躺在床上和皮皮玩,他用手勒着皮皮的脖子,皮皮可能挠了他一下,留下了白印,李某便用刀砍死了皮皮,并威胁王女士说如果她敢下床的话也会砍死她,随后,李某收拾了现场。王女士说,李某的父亲当时在现场,但并未阻拦。

王女士告诉记者,皮皮被李某砍死后的第二天,既害怕又不知道去哪里求助的她,离开了此前和李某居住的房屋,并打电话报了警,提供了相关资料。而之所以在5月28日才选择在网上曝光此事,是因为5月27日傍晚李某给王女士的母亲打电话并进行辱骂,“说话很难听,还说我以前的一些无中生有的事情,说我败坏他的名声,这件事就是导火索。”
宠物狗皮皮
王女士表示,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她家里都想着调解离婚,但对方就一直不同意,“他们就一直说不能因为一条狗离婚,又不是很大的事情,说再给我买一条狗,然后身边朋友都知道这件事情了,他们家里人就打电话骂我,说我败坏他名声。”王女士说,李某一家人处理此事的方式让其无法接受,身为受害者的她及家人反而遭到了辱骂,而且此事并非是李某第一次进行家暴,她已经签署了拒绝谅解的协议书。
“今年大年三十那天晚上,我们结婚后第4天,他没有任何原因地对我动手,日常生活中他的脾气也很暴躁,因为知道他这个性格,当时就决定要离婚,一家人都支持我,但他家里来道歉了六七次,态度很诚恳,然后觉得给他一次机会原谅他。”王女士说,她和李某是通过亲戚介绍认识的,李某婚前的脾气性格都很好,也没有急躁地说过话,“如果他就是正常状态不喝酒,或者说状态好的话,其实日常生活中对我还可以,但他没办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说不定你某一句话触碰到他的点,他随时可能会发脾气。”
郓城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目前警方、妇联都已经介入处理,具体情况还在调查,妇联相关工作人员也已经和当事人取得了联系,会竭尽全力为其提供帮助。郓州街道工作人员表示,妇联工作人员已经去看过当事人。
另据郓城官方知情人士透露,李某夫妇确为新婚夫妻,本次事件是家庭矛盾引发,家暴情况是否属实正在调查中。目前公安、妇联等多个部门已经介入,街道社区也在调解矛盾。
当事人王女士告诉记者,当地警方对其表示,对李某家暴及持刀威胁砍狗合并处理拘留12天,罚款300元,“家暴拘7天,持刀威胁拘5天,一共12天。我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

王女士说,婚一定要离,目前已经准备好了所有材料,准备起诉离婚,“到现在为止,他们家没有一个人给我道歉过,现在就等着开庭离婚,和他家断绝关系。”

伤害家庭宠物算不算家暴?

河南泽瑾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分析,家庭暴力不仅限于肉体上的折磨,其中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虽然法律上将宠物定义为财产,但人和动物之间也会产生感情,甚至饲养的宠物可能成为主人的情感陪伴或精神寄托,这种情况下对宠物实施暴力,等同于对宠物主人精神的摧残,同样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本案中,男子持刀威胁妻子并涉嫌家暴,可能会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付建认为,本案中男子持刀威胁妻子,并将宠物狗残忍杀害,除了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情节,还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上述男子通过虐杀动物方式胁迫女方,实质上是一种恐吓、威胁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男子或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

赵良善称,上述男子以虐杀动物达到控制女方情感的行为,无异于家庭冷暴力行为,女方选择报警的同时,还可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赔偿精神损失等。

不过,单就虐杀动物这一点,赵良善表示,我国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些人虐待动物并刻意发在网上,涉嫌寻衅滋事,若刻意虐待他人的动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来源: 九派新闻、红星新闻、中国新闻周刊

标签: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   2015-2022 欧洲劳务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5074号-23   联系邮箱: 58 55 97 3@qq.com